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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月10日消息(記者孫瑩)中國之聲新聞縱橫今天關註:“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可是近年來,一提食品安全,很多人就會想到 “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想到“蘇丹紅”、“毒大米”、“毒生薑”、“毒膠囊”、“塑化劑酒”……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
  不僅如此,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並呈逐年上升趨勢。消費者哪些權益該得到法律的保護,隨著立法完善,逐漸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共18個條文,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對一些消費中的熱點問題一一回應。
  問題一,“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能不能得到支持?”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消費者孫銀山明知南京歐尚超市江寧店出售的“玉兔牌”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了14包,孫銀山到收銀台結賬後,又徑直到服務台進行索賠,超市不答應,他就起訴,法院判決指出超市認為孫銀山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判決超市支付他十倍價款賠償金共5586元。
  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的分析:
  孫軍工:也就是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這是不是意味著“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甚至集團的生意更好做了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是這樣回答的。
  張勇健:職業打假本身確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假冒偽劣的行為起到一種制約、遏制的作用,對於市場凈化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職業打假也可能從另一方面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場秩序上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上,我們還在進一步研究,沒有最後的結論。
  問題二,“十倍賠償”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是否適用違約之訴?在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消費者華燕在食用在天超倉儲超市購買的山楂片時,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將其槽牙崩裂。當日,華燕到醫院就診,將受損的槽牙拔除。雖然超市舉證華燕自身牙齒牙壁較薄,容易受傷,但是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天超公司承擔全部損害責任,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支付價款十倍賠償。
  而另一個案例中,消費者皮旻旻花4480元在重慶遠東百貨購買了重慶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公司生產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因為山珍公司沒有及時對生產標準進行延續,皮旻旻認為他所購食品不合格,起訴要求退還貨款並支付5倍賠償金,最後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依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即使消費者沒有證據證明人身權益受到損害,只要食品藥品不合格,就可以要求十倍賠償。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這對於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
  問題三、如果我在網上買食品、藥品,出了問題,找不到網店怎麼辦?能告網絡交易平臺嗎?《規定》第9條對網絡交易平臺在何種情況承擔責任,擔責後的追償權等做了明確。
  孫軍工: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此種情況下則構成共同侵權。
  問題四、我看了廣告,特別是明星代言的藥品廣告,信以為真,結果吃了之後沒有效果,甚至造成損害,我能直接告明星嗎?或者告發佈廣告的媒體嗎?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東方腎臟病醫院在《四川日報》刊登了《治療腎臟病尿毒症的新希望》的廣告,王泉看到廣告並咨詢後,向醫院郵購了價值20180元的“東方生力散”“東方腎病膠囊”“GS系列全息治療儀”,結果病情沒有得到改善,認為廣告不實,開始打官司,告媒體和醫院,訴訟中撤銷了對《四川日報》的訴求,最後,法院判決認為廣告及給王泉的回信中隱含了能根治腎病,誤導他花費了不必要的治療費。判決醫院賠償40360元。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消費者今後可以直接向虛假廣告代言人索賠。
  孫軍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以一併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目前市場上經過認證的食品越來越多,消費者對經過認證的食品認可度和信任度較高。為遏制食品認證機構作虛假認證,依據《規定》,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出具假證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責任主體應首先承擔民事責任,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針對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規定明確 “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同時法院對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予以支持。  (原標題:最高法:消費者可直接向虛假廣告代言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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